君都仲裁|工程结算争议的调仲结合,风险与利益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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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来源: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3 10:10
【导读词】
仲裁与调解的结合被誉为东方调解经验之花。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繁杂的工程事实成为了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的痛点,也极大地阻碍了企业对调解与否的合理决策。本文通过北仲与深国仲的两则调仲结合案例,呈现了通过仲裁程序的事实查明促进企业合理决策进行调解的过程。专业的仲裁审理和调解相结合,为当事人找到了既尊重事实,又节约讼累的争议解决之道。

【基本案情】
北仲案例: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与某央企施工公司(以下简称B总包方)就俄罗斯某基建项目签订了《土建分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受战争影响,分包方提前撤场,撤场时双方就已完工程量价完成盘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逐月签订了《月度结算书》,但未按合同约定流程完成竣工结算。分包方依据《土建分包合同》向北仲提出仲裁,请求B总包方依据末次《月度结算书》确定的月度累计结算金额向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B总包方则认为末次《月度结算书》并非约定的竣工结算,其不具备结算效力。同时,B总包方针对分包方在履行施工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瑕疵维修费用、俄罗斯业主罚款以及施工现场秩序维持等违约情形提出反请求,要求分包方退还已经超付的工程进度款。
深国仲案例:某央企施工公司(以下简称A总包方)与深圳某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就建筑面积近75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建设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因结算争议,A总包方于2022年5月向深国仲提出仲裁案件。经多轮和解沟通后,A总包方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近2.5亿元,同时约定了开发商的关联公司作为担保方。随后,A总包方撤回了第一个仲裁案件。受市场环境影响,开发商未按《结算协议》准时付款,针对欠付款部分,双方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但开发商仅部分履行了义务。随后,A总包方再次基于《施工总承包合同》于2023年向深国仲提出仲裁案件,请求依据结算金额确定的工程价款并确认其优先受偿权。由于《结算协议》《工程款抵房协议》均无仲裁条款的约定,故开发商提出相应答辩意见。A总包方同步依据《结算协议》在相关法院向担保方提出了诉讼案件。
【审理及调解过程】
北仲案例:北仲受理分包方与B总包方的仲裁案件后,仲裁庭协助双方充分评估了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的难度和利弊,促使双方在工程价款的问题上达成妥协。最终在分包方放弃利息、B总包方在放弃部分违约金等请求的基础上,分包方按约80%的工程价款与B总包方达成一揽子的和解方案。仲裁庭经审查后据此出具了调解书。
深国仲案例:深国仲于2023年第二次受理A总包方与开发商的仲裁案件后,仲裁庭协助双方深入沟通,促使开发商同意组织其关联公司加入本案,承担担保责任。A总包方、开发商以及担保方共同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书》,A总包方根据深国仲《仲裁规则》第20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担保方作为本案当事人,担保方基于本案进度出具《同意加入仲裁程序的情况声明》。最终经过仲裁庭对和解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调解书。各方确认A总包方债权仍然系基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A总包方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发商对仍能够履行的抵房内容继续履行,逾期仍以工程价款债权方式予以支付;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纠纷观察】
上述两个调仲结合的案例均涉及常见的建设工程结算争议。在地产开发高速扩张时期,开发商为了追求资金周转效率,普遍存在资金腾挪的情况,这导致结算问题往往成为承发包双方在账期、利润、长期合作之间的商业博弈。诉讼、仲裁等对抗式争议解决程序由于程序相对繁琐,在诸如管辖问题、回避问题、争点问题、保全问题、鉴定问题、执行问题等多个方面,都可以被当事人利用为其博弈手段。
但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济周期的调整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变化彻底改变了施工方,尤其是总包方在这类博弈中的利益考量——开发商回款风险极易成为现实,且对分包方和供应商的垫资压力巨大。因此,总包方在与开发商的结算案件中进行调解有助于通过灵活的方式切实解决回款问题;在与分包方和供应商的结算案件中进行调解则有助于将成本控制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避免不专业的裁判或者事实模糊情况下的裁判导致成本失控。
北仲与深国仲作为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均能够充分利用调解的自愿性和仲裁的灵活性针对个案争议解决需求“量体裁衣”。例如,在深国仲案例中,调仲结合的方式解决了多份协议之间管辖约定不同的问题,使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得到了相当的保障;其次,通过调解,也避免了以房抵债是否构成以及何时构成新债的法律判断风险,保留了当事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回款手段。
在北仲案例中,调仲结合的方式避免了可能因为月度结算无法作为竣工结算判断依据的鉴定成本和裁判风险。事实上,如果总分包之间的项目管理和施工履约管理较为完善,结算类争议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只是徒增双方争议解决成本。总包方即便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获得账期利益,也很有可能因为裁判的不确定性导致成本失控。尤其本案涉及海外建设工程的事实查明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对项目建设成本有实质上的共识,通过调解确认结算能够将成本始终控制在自身可接受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