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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都仲裁 | 2024工程仲裁年度大事回顾(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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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转自星空建设评论瞭望

【关键词】

仲裁法修订 虚假仲裁 早期驳回 “背靠背” 计价标准 价款优先权 临时措施 PPP管辖 IBA利冲指引 硅谷仲裁AI应用 仲裁机构国际化 “总对总”调解 TPF

【key word】

Revision of Arbitration Law,ham Arbitration,Early Dismissal,Pay when Paid,Stand for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s,Preemptive rights to construction payments,Interim Measures,Jurisdiction over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Disputes,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AI in SVAMC,Internationalization of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Head-to-Head”Mediation Mechanism,Third-Party Funding

编 审

谭敬慧,陈太祥,许捷,郭珩,孟尧,贤力讷,兰凯茹,赵韫卿

致 谢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专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办事处,星空建设评论瞭望等机构共同组织专家团

【提 示】

本文所载内容,仅作学习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件的确认与法律判断!

2024工程仲裁年度大事回顾

虚假仲裁识别等仲裁法修订事项影响深远

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修法不仅肩负推动我国仲裁国际化、强化和提升涉外法治水平、服务“一带一路”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也是对中国仲裁事业三十年发展的总结,需要在时代变革的背景下保持平衡。

纵观本次修订草案文本,相关内容既展望未来、也折射现实。一方面,从在线仲裁和可仲裁范围的与时俱进、到仲裁地概念的缺位填补、再到自贸区特别仲裁的创新探索,符合仲裁行业对国际化发展远景的期待。另一方面,相较2021年修订草案,本次修订的部分内容采取了更为保守的立场,如对仲裁庭自裁管辖和临时措施等国际通行规则的舍弃,以及对虚假仲裁主动识别规则的“国情需要”。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仲裁制度在商事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于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我国仲裁实践辐射的用户群体远不止商事主体,更遑论具有成熟仲裁经验的商事主体。因此,仲裁实践中个别极端情形一旦置于数以万亿计的行业数量中进行形而上的立法争论,保守立场必然是最易达成共识的选择。

仲裁作为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建工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据2024年各仲裁机构披露的数据显示,建设工程仲裁纠纷仍为案件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年受理建筑工程及房地产类案件数量约为1735件,案件类型数量排名第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2024年共受理案件14060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6841件,案件数量排名第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4年新受理案件14518件,其中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案件数量为956宗;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受理503起案件,建筑工程类案件占比9.7%。在此背景下,本次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均值得工程仲裁领域各方主体予以高度重视。

 

早期驳回等多项仲裁机制催化工程仲裁进程

2024 年,中国多家仲裁机构结合商业争议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各自仲裁规则,为用户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仲裁服务。其中,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修订最引人注目。

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自2024年1月1日施行。该版规则对包括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仲裁程序的信息化、数字化安排,以及仲裁员选定过程中意思自治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修订,以此适应时代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贸仲在该版规则中引入了早期驳回程序和第三方资助披露规则以及多合同仲裁条款的兼容性问题,同时,贸仲规则也首次引入证据规则指引。考虑到其相对成熟的用户群体和案件构成,该等新机制的实践运用值得持续观察,这将为国际仲裁行业持续贡献中国实践经验。

港仲2024版《仲裁规则》自2024年6月1日施行。该版规则在仲裁员选定方面引入了多样性因素,在仲裁庭程序决定方面推荐了应考虑的因素,并就紧急仲裁员的程序管理权力进一步细化,同时,该版规则新增了基于效率原因更换仲裁员并调整仲裁员报酬的机构管理措施、仲裁案件审结期限等。此外,该版规则也重点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考虑、技术和信息安全等关键领域。看似细微的调整体现港仲对仲裁效率的关切、与用户群体的良好互动,并有助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仲裁体验。

上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同样自2024年1月1日施行。该版规则将投资仲裁纳入了其受案范围,而非单设投资仲裁规则,具有相当魄力。同时,该版规则在多合同仲裁、案外人(追加当事人)制度、提升案内透明度的相关规则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有助于用户更好的实操体验。值得注意的是,上国仲大幅提高了其普通仲裁程序的标的门槛(至500万元),体现了上国仲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雄心。

对于工程仲裁纠纷的处理,上述创新机制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系列案件中,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环境和仲裁成本,建筑企业可以考虑采用第三方资助制度,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应特别关注仲裁新机制适用下对以往仲裁思路的调整与改变。例如,在涉及发包人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原仲裁框架下发包人有时会提出明显缺乏依据的请求作为商业谈判手段,而在早期驳回制度引入后,允许仲裁庭对该类请求进行快速驳回,提高仲裁效率,降低成本。仲裁新机制的适用,一方面为工程仲裁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思路,但同时也对仲裁规范性亦提出更高要求,建筑企业亦应关注仲裁新机制的适用风险。

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公布推动工程仲裁与司法裁判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16日发布十大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并在2024年9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6日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期仲裁司法审查专题。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8日对该院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十项机制和措施进行通报,并对外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和《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各级法院在推动和保障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方面功不可没。随着越来越多的法院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将仲裁相关的司法审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方面彰显了我国“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也确实为一些长期难以定论的实操问题提供了解决指引。

例如,关于仲裁协议中约定“所在地”“当地”的理解问题、对主从合同中仲裁条款扩张的认定问题、仲裁机构在送达程序中的核实责任问题、关联合同交易中仲裁条款的扩张解释问题(“合同链”纳入同一仲裁程序的可行性),最高院、北京和上海的法院分别作出了符合个案情况的分析和处理。此外,在目前工程仲裁实务中,特别是在仲裁条款扩张的认定上,当涉及母子公司混同的情形时,子公司所签署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母公司,以及仲裁条款效力扩张的具体边界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仲裁司法审查尺度的统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努力追求的目标。司法公开带来的裨益不仅是为仲裁实践提供确定的规范和指引,也是达成广泛仲裁价值观的必经之路,更是巩固和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与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背靠背"条款对工程各方债权主张的实质性保护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共计2条,分别对相关条款效力、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从司法角度确认了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背靠背”条款通常指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款方的支付时间、金额及方式等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前提的条款。此类条款在各种合同场景中均可见到,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尤为普遍。曾经被认为是缓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需求大、回款周期长的“反向融资”工具。在“业主—总承包方—分包/供应方”的交易架构下,“背靠背”条款可以缓解总承包方自身的资金垫付压力,由分包/供应方共同分担业主方付款风险,并换取更多交易机会。

由于建设工程市场支付链条较长,且近年来业主支付风险随市场波动显著上升,中小企业回款压力风险外溢引发各方关注。在此背景下,《批复》出台或让存量风险的“零和博弈”愈演愈烈,但也将促使各方积极洽商探索未来增量交易中实现有效“共生发展”的新机制。同时,虽然《批复》重新校准了建设工程市场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风险天平,但其列举的多项适用条件仍然需要在不同实践或个案中予以澄清,其影响深度和范围值得持续关注。

临时措施优化仲裁保全以应对工程仲裁紧急情形

2024年10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北仲)公布消息称,其仲裁庭作出一例临时措施,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四中院)予以直接确认和执行。根据公开信息可知,该案中当事人依据北仲规则向仲裁庭提出临时措施申请,仲裁庭随即批准并作出了具体的临时措施。当事人随即将该临时措施提交至四中院,并获得了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对于保全制度未作调整的现实情况下,四中院通过审查确认临时措施,实质性地确认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效力。有观点认为,这优化了仲裁庭和法院保全权限的衔接,法院保留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权利与仲裁庭依据规则行使作出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利并不矛盾。法院审查确认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可以显著地改善司法资源配置,发挥仲裁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优势。

事实上,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权利救济路径,这一措施的概念在大部分情况下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全相似。本案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体现了北京司法环境可谓“不遗余力”支持仲裁的态度,另一方面四中院对保全审查权和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分析也确实厘清了司法权和仲裁庭权利的界限,为立法者、学者和从业者考量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视角。

当前,工程仲裁纠纷中保全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尤为突出,而临时措施的引入则为建筑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开辟了更多的权利救济路径,临时措施不仅增强了建筑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还极大提高了纠纷处理的高效性与便利性。

新版计价标准以全方位视角推动实现工程纠纷的经济法律价值

     

2024年11月26日,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革新。新版标准不仅融合了国内工程造价管理的先进经验,也积极借鉴了国际工程造价管理的先进理念与实践,为工程造价仲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丰富和全面的行业交易习惯参考。

在计价规则方面,新版标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细化了计量规则的细节描述。例如,对于复杂工程部位的计量,明确了具体的计量起止点和计算方法,减少了不同理解导致的计量差异。在变更管理方面,新版标准参考国际工程中常见的变更程序,规定详细的变更通知、变更估价和变更实施流程,为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争议仲裁纠纷提供的行业交易习惯参考。在工程索赔方面,分别按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进行归类,对工程索赔事项和争议做了详细分析及总结,为解决工程索赔及争议提供合同依据及处理原则。此外,新版标准还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与支付规则等内容。

除2024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外,新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同月发布,紧密结合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体现出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更全面、更明确、更精细的要求,内容上也与新版计价标准的内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2024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标准为工程造价仲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公正的计价依据和行业交易习惯参考。有助于提升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化水平,增强我国在国际工程造价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也将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工程造价管理环境,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调裁结合”

202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一起工程结算争议。总包方与开发商就某写字楼建设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因结算争议,总包方于2022年5月向深国仲提请仲裁。经多轮沟通后总包方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近2.5亿元。随后,总包方撤回了第一个仲裁案件。受市场环境影响,开发商未按《结算协议》准时付款,针对欠付款部分,双方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但开发商仅部分履行了义务。随后,总包方再次基于《施工总承包合同》于2023年向深国仲提出仲裁案件,请求依据结算金额确定的工程价款并确认其优先受偿权。受理该仲裁案件后,仲裁庭协助双方深入沟通,最终经过仲裁庭对和解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调解书。各方确认总包方债权仍然系基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总包方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发商对仍能够履行的抵房内容继续履行,逾期仍以工程价款债权方式予以支付。

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可否通过调解确权,目前司法实践尚存争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认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调解确认,但确认前提需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在审查无误后,方可通过调解确认。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持否定观点,在其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第44条规定,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原则上不准许以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中,以往仲裁方式侧重于单一裁决模式,难以全面、高效地解决纠纷。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仲裁制度的创新,“调裁结合”的新思路逐渐崭露头角,为该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更为灵活、高效的途径。“调裁结合”模式强调在仲裁过程中融入调解元素,通过调解与裁决的有机结合,实现纠纷的快速、和谐解决。一方面,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工程价款的支付、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则及时介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公正、高效的裁决。虽目前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已出现“调裁结合”的灵活模式,但相关施工企业也应注意区分工程款性质是否属于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款项,以及优先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PPP新机制与争议管辖的全新应用与路径

2024年7月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四中院)就某PPP项目仲裁协议效力予以裁定。某公司申请确认与某会之间签订的《某港区港口码头及综合物流园区PPP项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某会辩称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审查认为,合同虽涉及行政机关,但内容和争议事项体现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02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施行后,PPP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及PPP争议可仲裁性成为争议解决领域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伴随2024年PPP及特许经营模式新政策的颁布,未来存量PPP项目争议或将呈现增长趋势。2024年3月28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其明确特许经营项目中与行政协议有关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有关民商事争议通过仲裁、民事诉讼解决,最大程度保障特许经营各方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也为PPP项目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提供了一种观察视角,即在审查PPP合同一方主体及合同项目行政性的同时,应对争议问题及请求事项本身的民事与行政属性进一步进行分析,其中民事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2024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发布,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对PPP新机制项目规范化要求。

通知从新机制项目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等政策导向入手,再次强调不得设置保底安排、不得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及评标标准,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方案审核把关,严格做好PPP项目信息填报和审核等事项。

通知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发布施行后,再次重审和强调对新机制项目的规范要求,在新机制下PPP项目争议仲裁取得可行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争议规范解决提供制度依据,有助于促进PPP新机制项目争议更为合规、科学、高效地解决。

2024版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将指导工程仲裁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回避问题的妥当处理

2024年2月,国际律师协会(IBA)正式发布了2024版《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这一指引自2004年首次发布以来,已成为国际仲裁中处理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问题的核心参考依据。

2024版指引在保持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修订,旨在使指引更加现代化并适应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需求。新版指引特别考虑了仲裁员披露、第三方资助、不同司法管辖区法律专业人员的组织模式、专家证人、非律师仲裁员以及社交媒体等可能涉及利益冲突及披露的情形。

其中,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定义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明确了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控制影响力的任何法律实体或自然人都可被视为具有该当事人的身份。此外,新版指引还强调了仲裁员有义务调查和披露潜在的冲突,包括与仲裁庭其他成员或当事人代理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都将可能成为影响仲裁员公正性或独立性的因素。

在具体应用方面,新版指引对红色清单、橙色清单和绿色清单中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例如,橙色清单中新增了仲裁员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在另一仲裁庭任职等情形,以更全面地覆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

此次修订不仅增强了指引的实用性和灵活性,也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随着国际工程仲裁的不断发展,新版指引的发布无疑将为仲裁员、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操作指南。

硅谷仲裁人工智能指南的程序高效之路

2024年4月30日,硅谷仲裁调解中心(SVAMC)发布了第一版《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指南》,该指南分为三部分: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一般原则、针对当事人及其代表的具体规定,以及针对仲裁员的详细规则。关键要点包括,参与者有义务了解人工智能工具的能力和局限性,保护保密信息的义务,以及不得将决策责任委托给人工智能。此外,指南还强调透明度,鼓励在人工智能显著影响仲裁结果时进行披露。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工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工程争端的关键机制。2024年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诸如DeepSeek、ChatGPT、ClauseBuilder AI等一系列创新技术应运而生,其在国际工程仲裁中的应用正逐步展现其独特价值。

从实际应用角度,AI技术将在国际工程仲裁中发挥重要的辅助功能,涵盖法律检索、文件阅读、案件管理和笔录制作等;同时,相关合同执行和证据存证有望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透明化;此外,虚拟现实(VR)技术也或将用于复杂工程现场的虚拟勘察;AI技术的应用还将强化电子证据管理,推动电子证据规则的标准化,以应对数据安全性和真实性的挑战。

然而,AI技术在国际工程仲裁中同样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工程仲裁有别于诉讼的重要特性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决定了仲裁案件中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因此,能否对合同条文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作出准确、合理地解释,对于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此外,当AI辅助检索出现重大法律疏漏导致裁决错误时,使用者的专业注意义务与系统开发者责任的划分尚存争议。因此,对于AI技术在工程仲裁中的应用时,目前仍应保持审慎和客观的态度。

展望未来,技术迭代或将重塑仲裁生态——哈佛大学跨界研发的AI仲裁员"Arbitrus"已进入实测阶段,其采用多模态神经网络架构,可同步解析合同文本、工程图纸与现场影像数据。这种具备初步裁判逻辑的"数字仲裁员",或将催生"人机协同裁决"新范式,但如何平衡裁判效率与程序正义,仍需在技术狂热中保持制度理性。

国际工程背景下的仲裁机构国际化布局

2024年,在培育一流国际仲裁中心的远景目标下,我国多家主要仲裁机构悄然开始专业化、国际化布局,试图通过差别竞争链接不同用户群体、共同提升中国仲裁行业的服务能力、提升公信力。

2024年3月14日,深国仲喀什分院迎来了其正式启用后的首个仲裁案件开庭审理。这一事件不仅标志着广东与新疆两地携手共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展示了中国商事仲裁行业服务“一带一路”经贸往来、促进区域经贸合作的能力。

2024年5月5日,上国仲在香港设立“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是继贸仲、海事仲裁委、深国仲后,中国主要仲裁机构主动出海的又一举措。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评价这是沪港创新合作的新里程碑,也将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注入新动能。

2024年8月21日,由北仲发起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演变而来的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正式成立。该机构为独立法人,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际私法学会会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先生为理事长,并由三家在京仲裁机构作为副理事长单位,将在推动仲裁事业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方面持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4年12月16日,港仲北京代表处正式揭牌。通过成立北京代表处,港仲将充分利用其在内地积累的丰厚经验及“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加强与内地仲裁行业的交流,共同提升中国仲裁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共同推动国际仲裁行业的繁荣发展。

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24年,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增长6.5%,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16556.5亿元,完成营业额9882.19亿元。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进行了大量的建工投资,不仅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推动了国内建工行业的国际化进程,国际仲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据贸仲2024年仲裁数据显示,2024年受理“一带一路”案件377件,争议金额398.24亿元。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累计受理案件3389件,总争议金1983.25亿元。

主要仲裁机构的布局不仅能够实现实践经验的交流和互补,更有望快速带动全国各地仲裁事业协同、协调发展,加强先进仲裁实践与国情的融合,为中国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积累经验。

“总对总“诉调机制最大化构建工程纠纷多元化

2024年3月及9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组织了两期调解员培训班,来自试点地区的调解员和其他地区调解工作的行业专业人员等千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期间,全国住建联调委组织了考试考核,并为通过考试考核的调解员颁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诉调对接调解员证书”。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和纠纷源头化解工作。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此背景下,国家相继发布一系列文件,大力促进多元解纷机制的应用与发展。在中央精神和相关文件的推动下,多元解纷机制在国内愈发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各地不仅在实际操作中积极探索,还通过立法推动诉讼外的争议评审、调解等解纷机制。202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印发了《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2023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中央行业部门之间建立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一,对接主体为“总对总”。最高人民法院为其中一“总”,其他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为另外一“总”。其二,具体方式为线上调解。鼓励通过平台线上开展调解。其三,主要内容为诉前调解民事争议。截至2024年4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和自收调解案件数已达2400余件,案涉争议金额超过26亿元。
 


注释: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第22条:“以调解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确认,但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等情况,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重点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工程款债权的范围等实质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虚增工程款数额、伪造竣工记录、伪造付款期限、伪造行使时间等情形。未经实体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不予出具调解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第44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易发虚假诉讼,或损害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等其他案外人的情况,因此,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原则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