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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最初于2002年通过,称作《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其中述及调解程序。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示范法》作了修正,新增了关于国际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的一节。《示范法》已更名为《国际商业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
前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最初于2002年通过,称作《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其中述及调解程序。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示范法》作了修正,新增了关于国际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的一节。《示范法》已更名为《国际商业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
关键词:和解 示范法
《示范法》系旨在协助各国改革和更新本国关于调解程序的法律,就调解进程提供统一规则,意在鼓励使用调解,并确保使用调解时有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示范法》最初于2002年通过,称作《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其中述及调解程序。
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示范法》作了修正,新增了关于国际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的一节。贸易法委员会在先前通过的法规和相关文件中使用的术语是“conciliation”(“调解”),但有一项理解,即术语“conciliation”和“mediation”可以互换。在修正《示范法》时,委员会决定改用术语“mediation”(“调解”),目的是因应这些术语的实际用法和惯常用法,并期望这一改变有助于推广《示范法》并提高《示范法》的知名度。
其次,为避免因没有法定条文而造成不确定的情况,《示范法》处理调解的程序方面,包括调解员的任命、调解的启动和终止、调解的进行、调解员与其他当事方之间的通信、保密和其他程序中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调解后问题,如调解员充当仲裁员和和解协议的可执行问题。《示范法》可用作颁布调解立法的基础,必要时包括颁布立法执行《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星空点评】
自2013年秋天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建设成果丰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法律纠纷,需要通过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以解决,同时也为各国的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了机遇。
随着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商事交往日渐频繁,国际商事争议日渐增多且复杂化,国际商事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和效益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难以满足要求,而国际商事调解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早在13世纪时,英国商人就已经开始使用仲裁这一方法。这是由仲裁的特点所决定的,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的保密性和非正式性、费用低廉、迅速、仲裁员与仲裁规则的可选择性等特点满足了商人解决纠纷需求。
为了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联合国贸法会主持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该《示范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供各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参考。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尤其是处理国际商事案件的仲裁机构必须要实现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和仲裁员的国际化,需要保持开放积极的态度,吸收先进的仲裁规则,吸引优秀的仲裁员,向国外的包括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等老牌仲裁机构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和规则,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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