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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摘要】【摘要】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B公司完成了房屋建设,但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因A公司运营需要,案涉工程部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本所律师接受发包人A公司的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之一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确
【摘要】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B公司完成了房屋建设,但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因A公司运营需要,案涉工程部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本所律师接受发包人A公司的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之一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确定赶工费及阻工费用的依据。
【关键词】签证文件 未经确认
【案件介绍】
2008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B公司作为承包人责施工某高速公路部分标段房建工程,合同工期为6个月。工程自合同签订后处于停工状态,2010年11月,双方签订《复工协议书》,工程于2013年3月正式开工,于当年交工验收,但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不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2013年11月部分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其余区域至今未完工也未投入使用。
现双方关于结算金额产生分歧,B公司主张结算金额与A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清单单价主张结算金额相差6000余万元。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未经A公司签字的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等材料,申请仲裁庭裁定A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赶工费以及阻工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
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应对及总结】
就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效力问题,既取决于双方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申报表、签证单的形式,又取决于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履约方式。
本案中B公司提交了有监理、本案工程工作站人员签字的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作为证明赶工费用的证据。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为委托人出谋划策。就此问题,本所律师认为:
首先,从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的表格形式来看,建设单位意见栏与工作站意见栏、总监理工程师意见栏是区分的,这能够表明B公司关于本案工程提交的任何洽商、签证等资料最终必须由建设单位A公司确认。但是B公司提供的该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中建设单位意见栏空白,A公司并未最终确认。仅监理在该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总监理工程师意见栏中签署“……同意上报”,无授权权限的工作站人员在该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工作站意见栏中未发表任何意见,签字行为仅能代表签收。在该工程签证单项目监理机构意见栏中,监理签署“同意”。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项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索赔额确定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可以表明本案工程的监理并无确认本案工程价款的权限,签证必须经A公司签署后方有效。
此外,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也应认定合同对工程监理人员、其他人员签证确认无明确授权的,监理人员、其他人员对签证文件上的签字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认定签证费用的发生。
最后,B公司并未提供关于因赶工而发生费用的实际付款凭证和其它确凿证据,无法证明该笔费用系赶工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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