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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为王,人工费价差损失应如何确认及承担 ——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分类:争议解决
  • 作者: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11-25 16:49
  • 访问量:

证据为王,人工费价差损失应如何确认及承担 ——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概要描述】【摘要】本案系典型的工程类争议案件之一,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及费用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的仲裁案件。本所律师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仲裁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人工费价差应如何确认及承担。

  • 分类:争议解决
  • 作者: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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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案系典型的工程类争议案件之一,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及费用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的仲裁案件。本所律师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仲裁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人工费价差应如何确认及承担。

  【关键词】工期延误 人工费差价

  【案件介绍】

  2010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负责承建本案工程,工期为500天。合同签订后,本工程于2010年10月开工,但由于B公司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计划竣工日期晚434天。双方对人工费价差造成的损失金额存在争议,A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因工期延误导致的人工费价差损失应如何确认及费用承担。

  【仲裁机构观点】

  仲裁庭认为,第一,对人工费投标价与施工当期的当地造价管理处对外公布的人工费信息价的价差进行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符合本案合同约定,这是在工程正常的合同工期内完成情况下的做法,但是,本案合同项下工程发生较长时间的工期延误,按照申请人在延误的工期内所发生的人工数量,再进行人工费市场价与信息价价差的调整,是对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造成的申请人的劳务人员人工费损失的补偿,不受本案相关合同约定的约束,这是合理的,也是符合行业的惯常做法。第二,鉴定机构在《复议补充报告》中通过人工费在不同时期之间的换算得出工期延误时间段的人工费信息价与市场价的价差,计算方法是合理的,也是负责任的态度,得到的鉴定结果具有说服力。

  【律师应对及总结】

  本案工程计划工期为480天,实际工期延误434天。A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工期延误系由频繁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材料确定迟延等B公司原因导致的。本所律师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论证如下:第一,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发包人认料认价迟延等工程延误事件;第二,A公司曾向B公司报送联系单,提出因B公司原因致工程进度迟延,监理在联系单上批注“基本属实”,再次证明监理认可本案工程总工期因B公司原因顺延;第三,A公司、B公司以在某造价管理处咨询争议费用计价问题时,B公司明确认可,“总工期延长系由消防的保温材料问题导致”,即本案工程工期延误系由其原因导致的,故其应向A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所受的损失。

  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多项工程发生工期延误事件后合同约定期限内,A公司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B公司提交了各工期延误事件的索赔意向书及最终索赔报告,监理对该等报告均予以签收,且监理或B公司均未作出回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应认定A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索赔事实等内容已获得确认,故A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人工费价差。

  而对于B公司与A公司在结算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人工费计价标准问题,经A公司向三家劳务公司询价,延误期间内,项目施工现场装修阶段的工人实际日工资标准分别为176.67元/天、180元/天、184元/天,故A公司在本案工程工期延误期间对施工人员的工资按175元/天计取是符合当时市场行情的,应予支持。最终,仲裁机构按A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天数及费用计算标准,支持了A公司主张的人工费价差。

  工程实践中,工期索赔纠纷是令发承包双方头痛的顽疾,要合理高效应对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完善的工期证据管理往往成为主张工期损失一方的制胜法宝。本案中,正是得益于A公司良好的工期证据管理状况及本所律师在案件代理工作中的充分挖掘,使得人工费价差主张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最终获得仲裁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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