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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都工程|星星聊|拿什么拯救你,地产资金链断裂引发工程款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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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敬慧律师导读】

时值新年,地产行业面临前所未有之风险,资金杠杆、土地储备、权属落空、资金挪用等问题不一而出,放眼市场争抢权益,立案保全成为热词,施工企业与小业主们急如星火,芒刺在背,对此,君都律所的律师们论及如是:

 

小星Q1:地产资金断裂引发巨额工程款清偿事件的影响

谭敬慧律师认为,地产项目2021年行情影响下引发的工程款清欠问题主要体现六大方面:第一,工程进度款问题雪上加霜;第二,工程变更估价问题举步艰难;第三,工期延误引发调价基本停滞且希望渺茫;第四,停工还是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施工合同成为当前首要决策事项;第五,诉与不诉、优先权、合同价款请求权、合同目的、连环债务等一一同袍,忽视任一则可能引发多米诺效应;第六,诉权行使中的集中管辖、保全管辖、立案登记、审理进程、执行管辖等交织缠绕,比如目前恒大案件由广州中院集中管辖面临的司法资源问题,何以为继? 

特别建议,第一,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快而准”精神决策有关事项,理由很简单,工程一旦开工,日出斗金,一日不停,日日亏损;第二,厘清资产,包括在建、在售、已售等有关项目资产的权益登记;第三,清算已完工程造价与合同权益;第四,寻找专业法律合作,准确快速判断工程项目各方情势,做出专业判断与行动计划,方可不走弯路扩大损失。

 

小星Q2:地产项目资金断裂对施工企业诉讼态度的认识

谭剑文律师认为,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后,直接后果就是原本微薄的利润将被侵蚀,并出现欠付下游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工程款、货款,形成连环债的现象。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尽快清理房地产企业拖欠的债务,可能还会陷入信用等级下降→无法接到新项目→无力偿还既有债务→信用等级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中。因此,建议施工单位一旦发现房地产开发单位出现重大信用风险问题,应秉持着“应诉尽诉”的原则,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尽早保全房地产企业的资产,以争取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 

 

小星Q3: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后涉诉的,立案管辖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韦宁波律师认为,法院管辖根据债权人身份不同而有差异。如由施工单位起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购房者与房企之间出现争议,需要区分纠纷的发生原因。但房企出现资金链断裂发生纠纷的,房屋一般都未交付,未过户,因此属于债权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应按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当然近期某知名房企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后,涉诉案件存在集中管辖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仅属于个例,也不排除类似情况还会存在。

关于财产保全,应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保全法院与案件管辖法院一致,但是如果在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由财产所在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又向保全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则会出现诉前保全法院与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建议选择的保全法院尽量跟案件受理法院保持一致,以避免因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时因移送、衔接等方面引起的不必要麻烦。

 

小星Q4: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资金监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谭剑文律师认为,房屋销售资金存在监管不严、资金被挪用或挤占、监管资金比例较低等问题,近期一些大型房企开发项目停工,也集中暴露出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短板。但各地现已经在修订或出台更为有力的监管制度,比如北京住建委近期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另外,考虑到目前规模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全国性布局,是集团化管理的,其资金链条也整体安排和统筹的,如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的集团公司出现重大信用风险,面临破产等问题,则仍会导致项目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被处置风险、资金断裂风险、建设进度中断风险等。因此,应对这种规模化房地产开发集团的信用风险,应考虑提高资金监管层级,并设置政府强制接管的条件和方式。

 

小星Q5:商业承兑汇票是地产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如果地产公司爆雷,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有何影响?如何处理?

牛永宏律师认为,关于工程款支付中涉及商票的案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第一,应该基于票据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主张工程价款?如果基于票据关系,则并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于爆雷的地产企业,由于其偿付能力已经出现问题,所以优先受偿权就非常重要。因此,建议要基于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工程价款,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二,对于已经背书给分包商、供应商的票据,是否有权向出票人主张。这个问题涉及的关系更加复杂,涉及的争议也更多。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无论是否已经背书,在发包人没有兑付票据的情况下,承包人依然可以基于基础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也存在主张被驳回的例子。

 

小星Q6: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徐文斌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发函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式是否有效,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2.行使时间: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3.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利息等。4.合同效力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小星Q7:房地产企业濒临破产情况下,承包人权益如何保障?

陈南山律师认为,第一,如在建项目,尽速确认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停工条件,如不满足,建议积极搜集发包人资信恶化等,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已施工界面、工程质量及已完工产值的确认。第二,如承包人拟接受以房抵款,避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接受抵偿,否则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破产企业的特定清偿行为。此外,还应尽速完成抵偿房屋的交付及过户,否则不排除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解除以房抵款协议。第三,针对已结算项目,承包人必须时刻关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如期限临近,应尽速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此外,承包人也可考虑跨项目、跨公司方式来实现工程款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