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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都仲裁|商事调解的功效与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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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词】

调研显示,商事争议的用户对调解在促进纠纷解决上的效果持有良好的预期和共识,但商事调解如何用差异化服务匹配不同用户、不同争议的需求仍待探索。相较于以诉讼、仲裁案件衍生的“治已病”调解服务而言,着眼于“治未病”的商事调解服务仍有着较强的发展潜力。

【调研情况】

2024年1月17日至27日,笔者及编写团队面向活跃在我国争议解决行业的一线实务人员进行了问卷调研,在确认受访者职业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定向发放问卷,总共回收586份有效问卷。

各职业类别问卷情况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占比18.43%、律师占比32.94%、公司法务占比24.57%、司法行政人员占比4.10%、法院人员占比12.12%、高校研究人员占比7.85%。地域上,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均有一线实务人员反馈了有效问卷。受限于调研时间和调研渠道,本次调研仍存在地域和职业样本不平衡,调研结果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当前我国调解行业的实务情况。

【调研结果】

针对律师和公司法务的调研主要涉及调解的认知度和具体实践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无论是律师还是公司法务的反馈都印证了一个事实,即法院委派、委托仍是我国调解行业案件的主要来源。而且,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仍有进一步分流案源进入独立调解的潜力——诉讼和仲裁中由裁判者组织的调解数量仍远大于委派、委托调解的数量(见表5)。从现状看,绝大多数被调研对象对于调解的纠纷促进作用持肯定态度(见表6);从发展看,调解行业的市场化需要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思考和探索其相对诉讼、仲裁裁判者而言,在组织和提供调解时可以提供的差异化服务为何。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否愿意主动参与调解,调研结果显示,律师群体普遍认为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存在几方面问题:即,存在影响裁判者心证形成的可能(49.64%)、参与调解的物质激励不足(44.6%),调解延宕了原本诉讼和仲裁程序的推进(30.94%)(见表7)。尽管如此,60.43%的律师表示在调解组织的独立调解服务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会主动推荐当事人使用该种调解服务(见表8)。

就调解组织的独立调解服务而言,公司法务群体普遍认为若能够通过调解有效搭建与相对方的沟通渠道(64.17%)、费用成本明确可控(55%),并遵从调解保密性原则(40%),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存在并不妨碍公司决策尝试独立调解程序(见表9)。

从以上调研结果看,市场化的独立调解服务在中国纠纷解决实践中存在切实的市场需求。该需求落地的关键在于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稳定地提供有专业价值的调解服务。就专业化的调研结果来看,当下调解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是通过评估式调解认识个案利弊并达成妥协(见表10)。这意味着,一方面,调解员的评估不能过于偏离裁判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对不同的商业利益进行“重组”并打破零和博弈的能力有待提升——即采用促进式调解超越个案寻求双赢。笔者认为,只有足够专业的调解服务才具备市场化价值。调解员协助当事人明智决策是调解的核心价值。

从实际参与调解程序的感受看,律师和公司法务两个群体的最大顾虑在于调解周期(包括法院委派、委托机制中的调解)不可控。实践中,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程序一旦开始,裁判者往往会搁置审理和裁判进程。许多从业者认为,裁判不确定性是施加调解决策压力的手段。但是,在越来越复杂的商事争议中,这种实践极易使得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失控(见表11)。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能力建设需久久为功。裁判者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基于审理情况进行权利义务评估具备先天优势,但市场化调解的发展仍可以扬长避短——一方面充分强化独立调解的保密性和中立性(不影响裁判者心证),另一方面不断提升调解员对当事人商业利益的深刻认识(认识权利义务背后的利益)并善用促进式调解“做大蛋糕”促成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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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捷,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敬慧,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玲,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衷心感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朱秋菱女士、金茂(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小晗女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经理陈聿文女士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提出建议。同时,感谢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团队彭琪琴女士、董事先生、禚孝淼女士为本文所涉调研、撰写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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