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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发布,揭开工程法律适用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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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2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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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发布,揭开工程法律适用新篇章

【概要描述】2019年1月3日,本所主任谭敬慧律师参与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公布,该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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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19年1月3日,本所主任谭敬慧律师参与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公布,该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效力 价款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共26条,内容可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五大板块。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此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予以限定,并明确起诉前未取得合法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就无效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就合同无效承担责任。面对当前实践中借用资质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者应就质量不合格工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为解决建设工程工期索赔纠纷,《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关切工期问题的开工时间、工期顺延请求等事项作出了统一安排。又就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无效合同结算依据等问题作出解释。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适用,目的是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诉讼期限、不支付工程价款,故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鉴定

  此次解释对诉前结算协议对抗造价鉴定申请、诉前委托造价鉴定效力、二审申请鉴定效力及鉴定程序中法院司法权及审查权的行使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不仅为二审鉴定打开了通道,也为诉讼活动中的鉴定程序提供指引。

  四、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承包利益的重要工具,《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行使范围、行使前提等问题予以明确,并将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限起算时间确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并明确发承包双方事前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并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请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君都点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的客观需要。

  此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公布,揭开了建设工程法律适用新篇章。其中诸多亮点,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作为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之规定为例,有别于以往规范文件的规定,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向《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立法本意的回归,这一理念亦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裁判观点相符(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亦是本次司法解释关注工程实际,维护建筑工人、承包人合法利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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