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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标准文件正式施行,招标采购规范体系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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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1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九部委”)发布《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引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2018年1月1日起,《标准文件》正式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招标采购标准文件体系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九部委 标准文件 不加修改 补充细化

  此次《标准文件》明确了所公布文件的适用范围、应当强制适用的内容和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可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以及使用电子招标平台进行招标等多个问题,为《标准文件》的使用提供了指引。

  一、《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

  《通知》载明,《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

  《通知》强调,《标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据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选择适用《标准文件》进行招标的,必须强制适用上述内容。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的补充权

  除必须适用的内容外,《通知》还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对《标准文件》的修改、补充权:

  1、行政主管部门的补充权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

  2、招标人的补充修改权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其中,“投标人须知附表”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没有在其中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四、适用电子招投标平台

  此次发布的《标准文件》将电子招标方式纳入标准文件体系,对接2013年发改委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2013年第20号),将有利于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推广。

  【君都点评】

  自发改委2012年、2013年发布《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后,此次《标准文件》的再度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标准招标文件体系进一步完善。至此,针对必须招标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标准文件》将成为项目合同文本的优先选择之一,对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管理规范化,起到良好促进作用。本所主任谭敬慧律师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此次《标准文件》的起草与讨论工作。

  在文件选择适用方面,《标准文件》兼顾了必须招标项目的共性与特性,在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要求下,为有关主管部门、招标人结合行业及项目具体特性,灵活适用《标准文件》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此外,此次《标准文件》的一大亮点是对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统一对接,此次公布的五个《标准文件》中均为招标人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留出了空间,为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全面推广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