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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新规发布,深化“一带一路及大湾区首选仲裁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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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2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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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新规发布,深化“一带一路及大湾区首选仲裁地”建设

【概要描述】2018年11月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版《机构仲裁规则》(“《2018年仲裁规则》”)将正式生效。《2018年仲裁规则》引进了具有深刻影响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为介入日益复杂的交易中的当事方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成本管理。《2018年仲裁规则》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然而,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新引入的初期决定程序(第43条)和对紧急救济的特定条款(附录4第1(a)款和第21条)将不适用于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缔结的仲裁协议(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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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18年11月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版《机构仲裁规则》(“《2018年仲裁规则》”)将正式生效。《2018年仲裁规则》引进了具有深刻影响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为介入日益复杂的交易中的当事方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成本管理。《2018年仲裁规则》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然而,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新引入的初期决定程序(第43条)和对紧急救济的特定条款(附录4第1(a)款和第21条)将不适用于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缔结的仲裁协议(第1.5条)。

  关键词:仲裁规则 紧急仲裁程序 披露 时限

  HKIAC《2018年仲裁规则》对紧急仲裁程序予以修正完善、引入初期决定程序及第三方资助的披露等制度,引发商事主体聚焦与关注。

  一、紧急仲裁程序完善

  《2018年仲裁规则》允许申请人最早在提交仲裁通知前7日内(或紧急仲裁员批准的更长的期限)提交紧急救济申请(附录4第1(a)款和第21条),而为当事人申请紧急仲裁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新规则对紧急仲裁员的总收费金额制定合理的限额,该限额仅能在仲裁双方当事人同意时变更,或由HKIAC在例外情况下变更(附录4第5款)。此外,相较于旧版规则,紧急仲裁的时限亦进行了缩短:紧急仲裁员必须在24小时内被指定,且关于紧急救济的裁决必须在14日内作出。

  二、初期决定程序

  《2018年仲裁规则》引入了初期决定程序(第43条)。根据该程序,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以简易形式事先作出对某一法律或事实问题作出认定。

  三、第三方资助的披露

  2017年,香港颁布法律允许仲裁中引入第三方资助(“TPF”),该等法律将会在第三方资助者行为准则颁布后全面生效。为了与前述立法保持一致,《2018年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新规则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1)各方必须披露资助协议的存在和资助者的身份(第44.1条);(2)受资助方应向现有或潜在资助者披露与仲裁有关的信息(第45.3(e)款);以及(3)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时可以考虑第三方资助的费用(第34.4条)。但是新规则没有具体说明第三方资助将如何影响费用索赔。

  四、裁决作出的时限

  根据《2018年仲裁规则》,HKIAC要求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结束时通知当事人预计作出裁决的日期,且该日期必须在仲裁程序结束的三个月以内。这一规定将大大缩减仲裁员作出裁决的时限,只有两种情况下仲裁员方可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当事人双方同意;HKIAC认为合适的情况下。

  【君都点评】

  HKIAC自从其成立至今30多年来,一直提供仲裁、调解、域名争议解决等服务,也承载着“国际仲裁最佳实践”的功能。作为香港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HKIAC是商业界和法律界双向繁荣的产物。一方面,自由开放的商业氛围和充分无国界竞争的法律服务业是HKIAC发展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HKIAC吸引全世界的用户又进一步提升了香港仲裁法律业的水平。

  此次HKIAC新版《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布必将增强香港作为亚洲地区领先仲裁地,及处理一带一路和大湾区争议首选仲裁地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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