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系一起因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承包人案件而引发的发包人追偿纠纷,因不服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工程款利息的结果,B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实际施工人案件以及本案一二审的全部事实情况,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立法目的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从多角度说明A公司不享有追偿权,目前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
【摘要】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B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就此问题,本案一二审法院分别给出不同的结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情形属于恶意串通,而二审法院则推翻一审判决的认定。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启动再审程序,坚持主张本案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B公司与第三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
【摘要】本案系一起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人B公司的诉请之一是要求发包人A公司支付赶工费。本所律师接受发包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针对承包人B公司要求支付赶工费的诉请,从赶工费的支持条件入手进行抗辩,最终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代理成果。
【摘要】本案系一起涉及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分包人A公司,其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总承包人B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预期利润损失等。本所律师接受总承包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针对A公司要求支付预期利润损失的诉请,从预期利润损失不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预期利润不具有可确定性等多个方面进行抗辩。
【摘要】本案系一起涉及工程结算默示条款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施工合同》中的结算默示条款采信承包方G公司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认定的工程结算价款远高于实际已完工程造价5亿余元。发包方W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所律师全面检索关于结算默示条款的裁判案例,并经反复分析论证,全面探求推翻本案中结算默示条款适用的路径。
工程项目往往建设周期较长、涉及主体众多、专业性强,加之大量项目管理人员更迭频繁、工程资料和证据管理工作较为粗放,故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案情梳理和证据整理的难度更大,也更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甚至于从某种角度而言,工程鉴定结论的好坏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工程项目往往建设周期较长、涉及主体众多、专业性强,加之大量项目管理人员更迭频繁、工程资料和证据管理工作较为粗放,故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案情梳理和证据整理的难度更大,也更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甚至于从某种角度而言,工程鉴定结论的好坏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