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经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有关问题形成指导意见。现予以刊发,供学习参考。
一位姓陈的女士,向我咨询过这个一个案例,她说:上个月我去台湾旅游,在正规商场刷卡买了一块手表,刷卡过程中我的借记卡信息被犯罪团伙复制并制作了伪卡,导致我卡内的30多万元被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盗刷,现在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我想问一下,我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肇事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交强险中被保险人责任,相关损失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那么保险公司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怎样的呢?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通知另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拒绝受领,应当如何认定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本所律师接受B公司的委托,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仲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摘要】本案系典型的工程类争议案件之一,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及费用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的仲裁案件。本所律师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仲裁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人工费价差应如何确认及承担。
【摘要】此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方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后续具体的《供货合同》中约定了法院管辖。在此种情况下,本所律师代理A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适用于具体的《供货合同》,即仲裁机构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摘要】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案涉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由于A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提供的进场道路无法满足风机运输条件,B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力量组织不当,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数月。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遂将案涉工程交由F公司施工。因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二次招标损失
【摘要】【摘要】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B公司完成了房屋建设,但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因A公司运营需要,案涉工程部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本所律师接受发包人A公司的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之一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申报表、工程签证单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确
【摘要】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了《总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本案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但由于A公司内部股权变动,本案工程的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原《总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与B公司就已完工程部分价款的结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本所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为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中途解约后如何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