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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都仲裁丨高级顾问许捷律师在2025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的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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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至27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简称“北仲”)与伦敦国际仲裁中心、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国际组织以及英国、意大利两国的高等院校联合主办了“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君都律所高级顾问许捷律师应邀出席伦敦与罗马站活动,并在商事调解研讨环节做主题报告。两场活动中,许捷律师以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为题,与国际仲裁界、法律界专家学者深入交流,在分享中国调解和争议解决实践情况的同时、展现了本所律师团队的专业风采。

以下为许捷律师在伦敦站的主题发言译文(罗马站发言主旨一致,细节略有不同,篇幅所限,不再重复):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这一节的讨论主题是“调解如何弥合分歧并促进中国跨境合作”。在几位权威专家面前,就讨论主题下定论显然有些班门弄斧。因此,我也期待聆听您们稍后的评论和洞见。作为报告人,我将注重介绍中国调解领域的最新发展态势,为我们接下来的深入探讨提供有益视角。

我的报告从中国调解实践的发展近况展开,这是一场正在进行的“润物细无声的变革”。当前中国的调解机制正经历从行政中心主义向司法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深刻转型。前者体现为植根于集体主义的基层治理方式,后者则是对民商事司法案件激增的自然反应。此进程与美国上世纪七十年代“接近正义”的ADR改革背景相似,彼时调解浪潮的兴起同样源于美国法院激增的案件压力。

 如图所示,伴随着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和商业利益保护诉求的强化,我国民商事诉讼一审案件的数量呈显著攀升态势。同时,律师队伍虽有增长、但法官队伍却明显短缺。重振调解机制活力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我的报告里,重振调解机制的重心主要在三个方面:

1.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着力加强与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协作,推动诉源治理。

2.司法部主导“大调解格局改革”:旨在动员和培育各行业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专业性与规范性,切实提升专业调解服务的可及性。

3.立法工作的探索:推动地方和国家层面的调解实践既符合国情需要又能与国际接轨。

为了更好地预判中国调解立法的演进方向,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立法。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强、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中国自贸区的试点调解立法预兆了中国调解与国际接轨的方式——确保在制度合法性、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人员专业性及保障调解协议可执行四个方面稳步融入国际调解的规则与实践。

 大家需要了解的是,《人民调解法》是中国目前存在的唯一一部单独针对调解的全国性立法,其对调解的定位侧重社区或基层治理,并非创建一种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该法项下的调解员常以社区邻里关系为纽带,缺乏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士。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海南为例,这些自贸区的试点商事调解立法均明确提出调解员需具备行业或商业实践经验。更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自贸港的试点立法明文规定允许外籍人士担任调解员。这不仅是对《人民调解法》要求调解员公民身份的重大突破,更是向国际同行开放市场的重要信号。

对商事调解制度的改造还包括摒弃事无巨细的调解程序规定。例如,《人民调解法》项下的调解员不仅需要推动调解程序解决争议、还需要利用调解程序实现基层治理,例如主动介入矛盾,防范和报告事态升级。相反,自贸区的试点立法着力强调现代调解的核心价值,即中立性、保密性、自愿性和公正性,与国际调解的原则保持一致。

各位或许关注“虚假调解”这个对大家来说陌生的概念。在中国,此概念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允许通过司法确认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一制度安排的副产品。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进行欺诈性的“虚假调解”,这类执行程序的风险缺乏补救措施,救济讼累较高。我想,这方面的风险考量,或许是中国是否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立场上的犹疑所在。 

为更直观展现中国调解实践在跨境争议中弥合分歧与促进合作,我将分享报告中的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北仲)在一个跨境建设工程案件中的 “仲调结合”实践。此案涉及泰国一发电厂相关设施设备的工程建设,业主和承包商均为泰国企业。有意思的是,合同的仲裁条款选择了北仲仲裁、工程量清单参照中国行业标准编制。

由于双方对工程量清单中具体项目的计量存有分歧,仲裁案件于2023年底在北仲立案。首席仲裁员由北仲指定后组织了多轮庭前会议。经过沟通,双方同意由首席仲裁员就工程量清单中的争议事项提供专业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结算金额达成共识。

然而,由于合同适用中国法,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法定利率较低,当事人难以接受。仲裁庭遂建议采用了“仲调结合”的方式,由双方通过调解方式改变适用法,商定采用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最终将此转化为可跨境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此案彰显了“仲调结合”机制如何通过灵活和定制化的程序解决复杂纠纷。值得一提的是,北仲汇聚了中国工程领域大量复合型人才,使其在这一领域具备了很强的争议解决能力。

案例二是“诉调对接”的最新实践。考虑到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蓝图》涉及的强制调解安排在英国也引发不同关切,大家或许对这个案例会更加关注。

该案是一个简单的贷款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居住在香港。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的调解创新机制,双方协议选择深圳某法院管辖。虽粤港两地的法院程序迥异,但双方都青睐大陆地区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深圳某法院专门特邀香港调解会的香港籍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大陆地区法院司法确认的裁定可直接申请香港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可跨境的强制执行力”无疑是当事人选择大陆地区“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原因。

案例三是一则展示调解在跨境争议当事人之间重建信任并维系商业关系的案例。这是去年我本人作为调解员在广交会期间调解的案件。

该案是印度买方与中国供应商之间CIF术语下的国际贸易争议。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共同海损事件滞留马来西亚港口,印方因不能收货而拒绝付款。双方进行了多轮邮件沟通,中方最终威胁印方,若其坚持不付款将提起仲裁。

与双方接触伊始,双方均未提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令我倍感奇怪。因此,我没有直接与双方讨论违约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而是利用背靠背会议首先与印方(买方)沟通。令人意外的是,印方声称曾尝试与保险公司多次进行联络,但保险公司代理坚持要求印方额外支付一笔滞留港的第三方评估和公证费用,相关理赔主张的沟通无疾而终。但当我向中方告知这一情况时,当事人似乎毫不知情,且他们也不愿接受印方提出的折扣或分期付款诉求。

原本,现场气氛剑拔弩张,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之间互指指责对方缺乏诚意。最终,我成功引导双方将问题焦点从“印方是否故意拖延付款”转向“保险合同缺陷应当如何解决”。由此,双方得以迅速在评估和公证费用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相对于其货款而言极其微小的一笔费用)。

此外,中方在调解前认为其必须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告印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况,而印方将此视为旨在限制其信用担保限额的“找茬”举动。我也成功协助中方重新理解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并建议其向出口信保代理人澄清情况。经过多轮谈判,双方不仅就本次争议达成和解,甚至决定在未来继续扩大合作规模。

右侧的图片摄于去年广交会现场。我深信,此类“架桥铺路”的调解将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互通中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非洲、中东和东南亚的商业人士看到了与中国合作的巨大机遇。另一方面,大家可以从第一张图片中看到,“大调解格局”下,中国的律所、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专业力量被整合到一起,为各类跨境纠纷提供丰富多样的咨询和服务。调解是其中最具有性价比的争议解决服务。

 在中国的调解领域,备受关注的事件首先是商事调解在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展。国务院刚刚公布了《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商事调解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这将是中国首部商事调解的专门立法。草案的主要亮点有:

1.开放市场:我认为,立法者倾向于向国际调解员与机构开放市场,外籍调解员在自贸区内可以直接执业,并可以通过加入相关的国内机构接触全国范围内更多的调解案件。

2.规则灵活性:与《人民调解法》对调解程序的规定不同,《商事调解草案》重在原则指引,并为专业机构预留了充分空间以制定灵活、富有竞争力的调解规则。

3.执行保障路径:立法者似乎在考量不同的执行保障路径,既积极利用现有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的衔接机制,也同步探索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框架的可能性。

 另一热点事件是中国牵头推动,超过19个国家共同磋商并达成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积极响应。

这个公约的目标明确,旨在设立全球首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专事国际调解服务。这一平台不仅能够极大地促进调解事业在全球的发展、更是为国际争议解决三大机制补充了最后一块拼图。一个崭新的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将会为跨境争议中的调解员与当事人提供调解的杠杆,不仅提高了全球调解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也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注入新动能。

 最后,请允许我在此展望中国调解未来的发展:

1.实践先行,接轨国际:中国调解立法路径或许不会立刻照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及《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但中国调解的实践操作必将接轨国际。正如过去三十年间,北仲引领中国仲裁接轨国际仲裁所取得的成功——机构引领实践、实践先于法律、法律确认实践。北仲近期推出的《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更是展现了前沿的争议解决机构在塑造调解实践方面的枢纽作用。

2.科技赋能:各类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将极大地改变调解的形态。尤其是评估式调解中,AI或将为当事人和调解员提供更为直接的助力。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句来自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精辟阐述:“讼之起也,未必尽皆不法之事……若辈果能善于调处、委屈劝导、则心平气和,可无讼矣”

在这个人们动辄“抛开事实不谈”的时代,作为争议解决从业者,我们谨以专业、坚持和真诚为日益复杂的跨境争议解决弥合分歧、促进合作。

以上是我的观察和报告,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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