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Latest News

君都普法 | 九方面详解女性职工权益知识

访问量:

女性职工权益问答

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倡导广大女职工知法、懂法,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特别推出“女性职工权益问答”,说说女职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第一方面 女性的就业平等与同工同酬

一、单位能否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规定,要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法规,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招聘、录用、解聘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惩处,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

二、单位应当如何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规定,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薪酬调查,加强对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战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女性职业发展及岗位晋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北京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方面 女性职工在不同时期的从业保护

三、单位不得安排女性职工从事哪些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四、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的女性职工从事哪些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五、单位不得安排处于怀孕期的女性职工从事哪些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六、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职工从事哪些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规定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并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规定,用人单位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方面 女性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与工资保护

七、单位能否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与本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女性产假、男性陪产假期间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单位是否可以降低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工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女性产假、男性陪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方面 女性职工的生育保险

九、生育保险的内容及缴纳义务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十、生育医疗费用的涵盖范围是怎样的?

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报销生育医疗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十一、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五方面 女性职工的产假、哺乳期和经期假期的时长

十二、女性职工的产假有多久?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十三、女性职工在哺乳期的哺乳时长是多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十四、女性职工在经期能否申请假期?

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六方面 关爱女性职工的身心健康

十五、单位应当配备哪些女性职工专用设施?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供女职工特殊时期使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十六、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持续深入地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规定,接触致畸物质的已婚未孕或者怀孕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定期检查身体。

 

第七方面 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对女职工的保护措施

十七、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要如何保障妇女干部享有被平等选拔、培养或晋升的机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任(聘)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干部规划时,应当重视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确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采取组织措施对女干部进行培养和交流,全面提高女干部的能力;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数量;女性比较集中的,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本市逐步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十八、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帮助妇女参与到社会事务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规定,要充分发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障碍,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事业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中规定,要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重视培养中共女党员、保障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加大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力度、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市管国有企业决策管理、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自治、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第八方面 女性职工面对性骚扰的救济

十九、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二十、女性职工面对性骚扰可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单位应当如何预防和制止女性职工遭受性骚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和执行工作场所预防性骚扰制度机制。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范性骚扰知识,加强对妇女的防性侵教育,提高防性侵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九方面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二十二、单位侵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十三、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时,女性职工应当如何救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