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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都仲裁|共商共建共享共解纷,调解保障“一带一路”机制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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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词】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增长的跨境商事贸易同样带动了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中国"以和为贵"的争议解决理念和实践契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商、共建、共享精神。相关调解机制和调解组织有望为更多“一带一路”贸易往来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专业且风险可控的争议解决服务。本文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公布的一则跨境贸易合同纠纷调解为例,展示了调解机制为“一带一路”合作保驾护航的独特价值。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买方)与哈萨克斯坦某公司(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卖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适用 FCA贸易术语。签约后,中国买方依约向哈萨克斯坦卖方支付了预付款。履行过程中,中国买方与哈萨克斯坦卖方针对货物的交付等一系列事宜沟通不畅。最终,哈萨克斯坦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就退还预付款事宜产生争议。由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争议应当提交哈萨克斯坦卖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审理,故哈萨克斯坦卖方怠于解决争议。其认为中国买方无法承担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后果,无法有效追究其责任。

【调解过程】

2022年11月16日,多次沟通无果后,中国买方向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BRI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就退还合同预付款等事项进行调解。BRI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由调解秘书初步审核了当事人之间提交的相关材料。调解秘书还了解到在前期沟通中,中国买方要求哈萨克斯坦卖方于 2022年12月9日前先行退还一笔货款,但哈萨克斯坦卖方仅承诺退还货款,未对退款日期予以明确。通常情况下,在双方未正式同意调解时,BRI调解中心的调解秘书会及时与各方当事人建立沟通和联系,并促成各方调解意愿。但是,本案中,考虑到不管是从法律适用、理解合同规定还是语言表达等方面都有一定难度,BRI调解中心从其调解员合作机制中联系哈萨克斯坦籍调解员Sergei Vataev,委托其直接联系哈萨克斯坦卖方,并促成其同意参与由该调解员组织的调解程序。正式进入调解程序后,中国买方提出调解协议草案。调解员积极地沟通并组织哈萨克斯坦卖方在退还款项金额、履行期限等事项上评估和权衡,促使哈萨克斯坦卖方积极回应中国买方。最终,双方直接沟通、自行协调达成调解协议。经BRI调解中心协助,调解协议以电子方式签署。哈萨克斯坦卖方退还了中国买方全部预付款(扣除汇率损失后)。根据BRI调解中心收费标准,哈萨克斯坦籍调解员依据其工作时间计取了市场化、国际化标准的调解员报酬。

【纠纷观察】

BRI调解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子课题单位。该中心不仅制定了相对成熟的《调解规则》,还与多个“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与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本案实体争议并不复杂,但在国际贸易背景下,其争议解决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显著提升。仲裁和诉讼的风险来源于不同国家诉讼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也极易导致两国商事主体之间从此丧失合作的可能。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出,调解是一种友好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产生的争议的机制,调解的运用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本案调解员的沟通促成哈萨克斯坦卖方积极转变了争议解决的态度,从怠于沟通到积极协商和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氛围得到根本改善。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调解组织的实践中,一般会设置调解秘书和调解员合作的工作机制。当事人之间调解意愿的促成往往是调解组织的工作范畴。在一些市场化调解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调解员对自己服务的“营销”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促成调解意愿是调解员取得当事人信任的过程。透过本案可以看到,专业的调解员更早介入调解工作有相当的益处,一方面有利于其尽快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促成当事人正视争议并积极处理。

2023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逾2240亿元、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逾16000亿元,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考虑到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跨境诉讼或国际仲裁的现实难度,调解将会是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的最佳选择。本案调解的成功,尤其是BRI调解中心吸纳并委托哈萨克斯坦籍调解员的实践,既展现了中国争议解决行业包容、开放的姿态,也加深了两国实务界之间对彼此法律传统、法律理念的理解。相关主体互相理解、互相合作、共谋发展是“一带一路”机制下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重要前提,本案为这一中国特色的全球治理理念提供了一个有益注脚。

【滑动查看相关注释】

1.许捷,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敬慧,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玲,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衷心感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朱秋菱女士、金茂(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小晗女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经理陈聿文女士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提出建议。同时,感谢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团队彭琪琴女士、董事先生、禚孝淼女士为本文所涉调研、撰写做出的贡献。

2.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2022年度案例|北京调解室涉哈国际贸易合同纠纷》,http://www.bnrmediation.com/CN/NewsContent/02/4d294d32-25c4-4fde-b281-5e0542d07a4c,访问时间:2024年2月18日。

3.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中心介绍》,http://www.bnrmediation.com/CN/About,访问时间:2024年2月18日。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A/RES/73/198,(中文版,N1845652),https://documents.un.org/,访问时间:2024年2月18日。

5.中国一带一路网:《2023年我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投资合作情况》,https://www.yidaiyilu.gov.cn/p/0697U0UU.html,访问时间: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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