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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摘要】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案涉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由于A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提供的进场道路无法满足风机运输条件,B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力量组织不当,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数月。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遂将案涉工程交由F公司施工。因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二次招标损失
【摘要】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案涉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由于A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提供的进场道路无法满足风机运输条件,B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力量组织不当,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数月。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A公司遂将案涉工程交由F公司施工。因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二次招标损失、工期违约损失等。本所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全程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期违约责任的划分。
【关键词】工期延误 违约损失
【案件介绍】
2014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随后,B公司将部分工程施工分包。施工过程中,拆迁款不到位阻工事件频发、项目一期道路无法满足运输条件与天气影响,B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案工程。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会议纪要,解除合同后A公司对剩余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另行招标。
因双方对未完工程结算价款,工程延期违约金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A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B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延误违约金、受罚违约金以及违约解除合同造成的二次招标工程溢价损失。B公司提出反请求,申请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混合过错导致工程逾期的责任如何划分?
发包人认为: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系由于承包人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场,且施工人员不足造成的,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认为: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系由于发包人支付拆迁款不到位,提供的进场道路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应对及总结】
工期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混合责任又可分为重叠责任和非重叠责任。在工程实务中重叠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一般法院处理这种问题有几个原则:一是主因原则,即哪一方违约在先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初始延误原则,某一干扰事件发生,在它结束之前不考虑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类型的干扰事件发生。三是分摊原则,即在重叠期间按比例分摊,法院根据双方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大小进行裁量,确定各自分摊的比例。
关于工期延误损失的认定,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时,通常应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发包人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该举证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要证明工期延误事件(非己方造成)的存在,二是要证明工期延误事件处于项目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上。
第一,对于工期延误事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停工、窝工的照片、信函以及工作会议记录,必须是双方履约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证据。第二,对于工期延误事件处于项目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上的举证责任,可以采用“关键线路法(CPM)”证明工期延误事件与关键线路延误之间因果关系。第三,对工期延误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需要进一步量化为具体天数,此类工作涉及到工程管理知识,通常会采用工期延误评估技术、直接法等。第四,在计算出工期延误天数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工期延误所造成损失的种类,分别计算出各种损失的具体数额,包括人工费用、管理费用、施工器械费用等。
案件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工程工期延误事件分析表》,结合横道图,对延误事件是否属于关键线路,延误天数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了详细论证,并提供《工程联系单》、现场照片、项目所在地气象报告及证人证言作为佐证材料,以此证明因A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直接影响工期445天,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取工效降低比率为1.2,计算得出工期延误总天数534天(即445*1.2)。
本所律师结合证据材料,对造成工期延误事件的原因、延误天数及双方责任进行了充分论证,阻却发包人提出的工期延误损失,最终本案在仲裁机构组织下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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